第1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、室外游戏场地、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,做到功能分区合理,方便管理,朝向适宜,游戏场地日照充足,创造符合幼儿生理、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。
第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3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:
一、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。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㎡。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。
二、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,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: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㎡=180+20(N-1)
注:1.180、20、1为常数、N为班数(乳儿班不计)。
2.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、30m跑道、沙坑、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.3m的戏水池等。
第2.2.4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,并严禁种植有毒、带刺的植物。
第2.2.5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,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。基地边界、游戏场地、绿化等用的围护、遮拦设施,应安全、美观、通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