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条 生活用房
(一)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、配餐间、主副食库和烧火间。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、61、67M2,主副食库分为15、20、30M2,烧火间分别为8、9、10M2。
(二)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、10、12M2,供烧开水及餐具、毛巾、茶具等物消毒之用。
(三)次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、18、23M2,供炊事人员更衣、休息使用。
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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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 │园舍建筑面积(M2)│建筑面积定额(M2/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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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班(180人) │ 1773 │ 9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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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班(270人) │ 2481 │ 9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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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班(360人)│ 3182 │ 8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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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详见附件一: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