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儿园设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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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设计标准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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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生活用房

  (一)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、配餐间、主副食库和烧火间。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、61、67M2,主副食库分为15、20、30M2,烧火间分别为8、9、10M2。

  (二)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、10、12M2,供烧开水及餐具、毛巾、茶具等物消毒之用。

  (三)次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、18、23M2,供炊事人员更衣、休息使用。

 

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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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规模     │园舍建筑面积(M2)│建筑面积定额(M2/生)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6班(180人) │   1773   │     9.9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9班(270人) │   2481   │     9.2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12班(360人)│   3182   │     8.8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 

(详见附件一: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)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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