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儿园设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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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建筑设备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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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给水与排水
    第4.1.1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。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,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。
    第4.1.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。


4.2 采暖与通风
    第4.2.1条 采暖区托儿所、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。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~70℃。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。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、火墙采暖时,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、排烟等措施。
     第4.2.2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,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。
     第4.2.3条 托儿所、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。厨房、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。
     第4.2.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.2.4的规定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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